江苏中医药养生条例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药养生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中医药养生权益,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养生,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通过调理阴阳、平衡脏腑、疏通经络、化解病邪,以预防疾病、增强体质、延年益寿为目的的养护生命、保健健康活动。
第三条 中医药养生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坚持辨证施治、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非药物疗法为主,药物疗法为辅,注重整体调理、内外兼治。
第二章 中医药养生机构
第四条 中医药养生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中医药养生服务资质。
第五条 中医药养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中医药养生需要的场所和设施;有取得中医药执业资格、经中医药养生培训合格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有中医药养生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医药养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养生服务,不得超出其取得资质的范围。
第三章 中医药养生服务
第七条 中医药养生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内容包括:中医药体质辨识;中医药养生咨询;中医药调理、保健和康复;中医药养生教育和宣传;其他与中医药养生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 中医药养生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中医药养生服务信息,并取得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后提供服务。
第九条 中医药养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养生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 中医药养生人员
第十条 从事中医药养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医药执业资格,并经中医药养生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 中医药养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养生服务管理的规定,诚信执业、规范服务,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中医药养生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完善中医药养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养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养生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协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中医药养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医药养生服务信用体系,对中医药养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中医药养生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药养生服务资质的;中医药养生机构超出取得资质的范围开展服务的;中医药养生机构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中医药养生服务信息的;中医药养生人员未取得中医药执业资格或者未经中医药养生培训合格的;中医药养生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养生服务管理的规定,诚信执业、规范服务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